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是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的附件,规定了农副产品市场抽检中食品快速检测结果对外公布时的一些细节,相关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
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
食品快检)信息公布,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食品快检结果是否在检测场所公布由组织方确定。
第三条 公布信息主要包括样品名称、检测项目(注明俗称)、检测结果、检测结论、销售者(被检测单位或摊位)、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若有)、采样时间、检测时间、检测方式等。公布
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市场开办者可在食品销售区域设立快检信息公布专栏,或采取LED、电视屏等形式公布
食品快检结果信息。
第五条 对
食品快检提出异议复检后,复检结果应在原食品快检信息公布渠道及时公布。
第六条 对发现公布的
食品快检信息存在错误的,信息公布单位应在原
食品快检信息公布渠道及时进行更正。
附件: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参考样式
最后更新时间:2024-09-04 17:00:57